處罰玩忽職守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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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玩忽職守罪標準是怎樣的

玩忽職守罪屬於瀆職犯罪中的一種,法律中規定只能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而現實中有玩忽職守行為的,同時還需要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之後,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此罪。在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之後認定構成犯罪,那麼處罰玩忽職守罪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什麼

1、玩忽職守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2、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而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面則是出於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處罰玩忽職守罪標準是怎樣的 第2張

3、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和同類客體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屬於瀆職罪的範疇。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4、玩忽職守罪與本章規定的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僅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的一個概括的規定,只適用於那些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情況。

處罰玩忽職守罪標準是怎樣的 第3張

二、處罰玩忽職守罪標準的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97條)

(一)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一)

(二)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標準同濫用職權罪(四)

通過上文內容,我們知道了“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和“玩忽職守罪如何處罰”的法律知識。實際生活中,我們覺得玩忽職守是件小事,根本不當回事。可我們沒想到的是玩忽職守造成的後果,有可能是很嚴重的。另一個層面來説,就觸犯了法律。如果您已經因為玩忽職守而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一定要坦白從寬,如有必要的,請聘請專業的刑事方面的律師,相信他們為您辯護,可以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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