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玩忽職守罪,是人們經常討論的一個罪名。但是,您知道我國刑法是如何對玩忽職守罪定義的嗎?您知道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嗎?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以上問題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玩忽職守的定義
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397條)
(一)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一)
(二)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標準同濫用職權罪(四)
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就是我們對玩忽職守罪概念和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所做的法律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上文可知,我國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有四檔。在實踐中,法官會依據犯罪人的實際犯罪情節來決定適用哪一檔刑罰標準,除此之外,具體怎麼量刑還會參考犯罪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明白的,請您及時聯繫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