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刑訊逼供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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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司法工作人員為了能夠儘快的拿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在取證的過程中採取一些暴力行為,也就是進行刑訊逼供,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打成招。而這樣的行為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就會被認定為尋釁逼供罪。那麼結合《刑法》中的規定,一般如何對刑訊逼供罪量刑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如何對刑訊逼供罪量刑處罰

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如何對刑訊逼供罪量刑處罰

由於刑訊逼供行為是多種多樣的,造成的後果也是有輕有重,因此,法律對刑訊逼供的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看看我國刑法對刑訊逼供罪具體是如何量刑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説,如果刑訊逼供行為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傷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刑訊逼供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也就是説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換言之,要是本身行為人並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即使有暴力取證的行為,也是不可以認定為此罪的。至於刑訊逼供罪量刑處罰,《刑法》方面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判刑的時候還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才行,情節不同自然處罰也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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