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讓出納挪用資金出納構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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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闆讓出納挪用資金出納構罪嗎?

老闆讓出納挪用資金出納構罪嗎?

只要條件構成就會承擔相應的刑法;但只要自己不知情是屬於挪用公款,一般不會承擔多大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中立案標準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挪用資金的行為就是利用職務之便而使用公司的財物,如果公司的法人讓其員工做此行為的話,那麼不僅員工要受到處罰,從而法人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於員工就要找到相應的證據不然就會被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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