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一、什麼是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於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於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謂“知道”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這裏的內容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説,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准、審批、處罰內容,這裏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內容,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就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製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的解釋:“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可以把起訴期限延長至5年的規定,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二、行政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的起訴期限是從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算。那麼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為的內容的,只能從其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從作出具體行為到實際知道該具體行為的存在或內容,應該有多長時間呢?我國的行訴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對此,“若干解釋”第42條,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即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雖然這樣的規定,在最大限度內保護了當事人的訴權,但卻較難在實體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從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性質來看,兩者有很大差別。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係,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雙方共同意志的表現。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為,是單方意志的表現。從行政管理行為的特性來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它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將最長訴訟期限確定為20年,其時間跨度較長,人民法院不僅對行政機關在當時作出該具體行為時的證據難以確認,同時由於人員調動、機構變更、法律規範變更及法律關係的變化等情況的改變,即使人民法院對該具體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實體上是否正確予以確認,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難以實現。

以上是關於法律對行政訴訟時效規定的解答,設定訴訟時效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實際生活中,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當事人要想真正行使行政訴訟權用以保障合法權益,操作起來還是比較困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