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起刑最低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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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起刑最低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起刑最低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挪用資金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説,“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刑法》並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並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處理。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刑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行為處理。

公司的一些人員因為工作的原因,會保管公司的財物,那麼公司的財物就包括庫存現金,保管人在沒有經過公司層層領導的審批之下,對資金進行使用。並且使用金額已經超過了萬,那麼這是屬於刑事案件,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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