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是不是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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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是不是改了

大家對保險應該都不是很陌生,保險中有一種就是工傷保險,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也都會大家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賠付標準也是有明文規定的,工傷保險的待遇隨着經濟發展,也會定期做出調整。但是地區與地區之間,也是不同的,具體的內容還是到本文聽小編慢慢説來。

一、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是不是改了

東莞將從今年1月1日開始調整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方案按照普遍調整與傾斜調整結合,調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5.5%左右確定,調整額度將在9月底發放到位。

工傷傷殘人員人均提高5.5%

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文件規定,調整對象為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7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調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5.5%左右確定。本次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隨同傷殘津貼一併發放,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省人社廳發佈文件規定,今年9月底將調整的傷殘津貼足額發放到位。

增加的傷殘津貼一次性發放

此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

普遍調整為每人每月定額加發71元。2016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

傾斜調整為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加發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傷殘津貼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根據普遍調整、傾斜調整的辦法調整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於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於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工傷範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的賠付標準是明確的,對於東莞市的賠付標準,是需要嚴格按照東莞市的平均收入水平來的,隨着平均收入水平提高,也會有增加的。但是一切都會保障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確保保險能夠發揮其保障作用,小編也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真的遇到工傷了,要第一時間通知所在單位,申請工傷保險,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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