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事故後向誰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來源:法律科普站 9.19K

發生工傷事故後向誰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一、發生工傷事故後向誰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發生工傷事故後,向工傷保險機構和公司分別申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項)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勞動能力鑑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進行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再次鑑定、複查鑑定活動中產生的費用。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3項)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第三種情形: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四種情形:什麼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工傷認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收監執行的。

發生工傷事故後的第一步並不是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到底是不是工傷事故,並不是憑員工的一面支持就可以確定的。在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程序已經全部走完了的情況下,可以開始着手準備申領工傷待遇的材料證明。大多數的工傷保險待遇都是工傷保險機構承擔的,一少部分由公司自己支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