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 有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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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情形?

什麼是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情形?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受勞動合同的約束,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提供足額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他。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步驟?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違反勞動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而解除的勞動合同就是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想幹了,可以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想繼續聘用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要跟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社保轉移手續,檔案轉移手續,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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