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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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情形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數額如何計算?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三、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幾種?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這樣合同雙方都要履行義務,單位違約的話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而在合同裏面,同樣可以約定員工解除合同違約條款。根據目前規定,當員工單方面解除合同,導致企業培訓費用損失或者違反競業限制的,員工要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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