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及無效情形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一、勞動合同解除及無效情形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及無效情形的規定是什麼?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在無效勞動合同中,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於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係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

對於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例如,《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97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我國的勞動合同無效會影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儘管有時對用人單位的影響較小,但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都應該審慎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的出現。在無效勞動合同中,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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