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全責誤工費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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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全責誤工費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車險,買車的人都是需要對自己的車保險的,這個也是國家強制性要求的,關於保險,其實對於我們百姓來説是好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被剮蹭等都是可以理賠的,那麼關於車險全責誤工費的內容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車險全責誤工費

1、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但要根據情況,如營養費,要有醫院的建議,沒有建議,是不需要賠償的。誤工費,看從事什麼職業,是否因住院減少了收入,如果沒有減少收入,也是不賠償的。至於首飾,如果對方確有證據,肯定要賠的,但這個證據不容易,否則早就收你賠了。

2、起訴肯定是你要敗的,因為你的全責,只是賠多少的問題,訴訟費也肯定由你出,但最多不過幾百元。

3、對方只起訴你,你可以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為由申請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4、買了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範圍內賠償。

5、可以參加調解,只要在自己接受的範圍內,如果對方要求太高,就走訴訟程序,法院判多少給多少。

二、年交通事故受傷有退休金的人員怎麼給誤工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這裏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員在崗在職時的從事的本職工作,也包含了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從事的臨時性有償社會勞動,以及退休退職人員所從事合法的有償服務的社會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準予以賠償。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退休人員依法從事社會勞動,肯定是可以帶來退休費以外的勞動收入,被致傷治療和全休期間,不能從事此前所從事的有償社會勞動,勢必會使退休費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從《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未對受侵害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觀上因侵害的發生導致誤工而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均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同時,隨着我國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和喪失的年齡必然大大遲延,到退休年齡時大多數人還可以正常從事勞動。退休在我國的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但是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並且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也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故僅依據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支持誤工費實為不妥。

綜上所述,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實際在從事勞動,並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或家庭收入減少的,那麼其要求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若是農村的可以提供足夠證明的,按從事農業生產對待;若是城鎮返聘人員,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其實際減少的收入。

車險全責誤工費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好了,關於誤工費,小編還要再提一句,誤工費,就是因為某些原因被耽誤了工作,從而要求賠償的費用,一般情況都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的,被害人要求賠償誤工費的。如果關於這方面的內容還有不理解的,可以詳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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