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保車險理賠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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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對於車子的需求量非常的大,基本上每家每户都會有一輛車子,車在新購買的時候,都會強制要求購買保險,就是我們熟知的交強險,這個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內容,如果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那麼關於全保車險理賠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全保車險理賠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車險理賠

車險理賠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複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車險理賠工作具有顯著的特點: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標的流動性大、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道德風險普遍。

車險理賠特點

汽車保險與其他保險不同,其理賠工作也具有顯著的特點。理賠工作人員必須對這些特點有一個清醒和系統的認識,瞭解和掌握這些特點是做好汽車理賠工作的前提和關鍵。

(一)被保險人的公眾性

我國的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曾經是以單位、企業為主,但是,隨着個人擁有車輛數量的增加,被保險人中單一車主的比例將逐步增加。這些被保險人的特點是他們購買保險具有較大的被動色彩,加上文化、知識和修養的侷限,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於利益的驅動,檢驗和理算人員在理賠過程中與其在交流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障礙。

(二)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

汽車保險的另一個特徵是保險事故雖然損失金額一般不大,但是,事故發生的頻率高。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費用較大,有的事故金額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對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問題,保險公司同樣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從個案的角度看賠償的金額不大,但是,積少成多也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三)標的流動性大

由於汽車的功能特點,決定了其具有相當大的流動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主體是一個全天候的報案受理機制和龐大而高效的檢驗網絡。

(四)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

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廠,修理廠的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均直接影響汽車保險的服務。因為,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之後,均認為由於有了保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責將車輛修復,所以,在車輛交給修理廠之後就很少過問。一旦因車輛修理質量或工期,甚至價格等出現問題均將保險公司和修理廠一併指責。而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僅僅是經濟補償義務,對於事故車輛的修理以及相關的事宜並沒有負責義務。

(五)道德風險普遍

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是道德風險的“重災區”。汽車保險具有標的流動性強,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汽車保險條款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及汽車保險經營中的特點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汽車保險欺詐案件時有發生。

車險理賠注意事項

人人都希望自己在駕車出行時能夠一路平安,可是如果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大家也不必太擔心,此時每年收取我們保費的保險公司就要負起責任來了。下面是申請理賠的常規步驟,並將使用車險時的一些錯誤進行了分析。

48小時後報險可能被拒賠

絕大多數車輛在參保了交強險的同時也都投保了商業險種。但是,一些車主在車輛遇到事故之後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方法如何獲得理賠,不清楚保險公司該對哪些項目進行賠付,甚至不清楚索賠的流程。這導致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非常被動。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屬於輕微事故範疇,可以在對現場進行拍照後自行拆解,併到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進行理賠。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或者損失數額比較大,駕駛員就應該保留好第一現場,並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一般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再報險,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償。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駕駛員應當提供保單正本、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年檢合格的被保險車輛行駛證以及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之後,工作人員就可以勘查事故現場了。

貸款車出險需提交還款證明

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所有損失在修復之前,必須經保險公司定損,以核定損失項目及金額。定損完畢後才可修理受損車輛。給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支付的賠償金,理賠前也要經保險公司核定賠償項目和相關證據、數額。

在事故處理完畢後,需將出險通知書、定損單、發票、有效被保險人身份證複印件、被保險人銀行賬户(儲蓄賬户)交至保險公司。如果是貸款車輛,須提交銀行出具的按時還款證明。如果需要交警部門進行裁決的,需要出示簡易裁決書或者正規的裁決書。如果有人受傷的須提供裁決書、醫療費發票、病例、誤工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屆時,保險公司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賬户。

先修車後理賠不是正確流程

在日常的事故處理當中,有些車主認為有保險公司賠付,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並不重要,因而在進行責任認定時,這些車主會主動承擔責任。但他們不知道,對於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車主承擔的責任輕重製定了不同的賠付比例,因此,如果不是自己的責任一定不要承擔,因為保險公司是不會承擔全部費用的。

此外,車輛出險之後,要養成在第一時間報備保險公司的習慣。有些車主在出險後不是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是先找修理廠,等到車子修理完畢之後再找保險公司報銷費用。這樣在理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定修理費用高出定損的費用,差額部分將需要由車主自行承擔。

“不計免賠”也有限制範圍

“免賠率是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對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單獨的免陪規定,而且這些免賠率不屬於不計免賠範圍,如多次出險、超範圍行駛、理賠證件不全等。如果車主違規,不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而且還會加扣免賠率,車主就會得不償失。

據介紹,有的車主會在事故後要求修理廠維修非事故造成的損壞,並通過保險手續進行理賠。如果這種行為被保險公司查實,車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擔責任,還會在保險公司留下不良記錄,導致下一年的費率的增加。所以在理賠問題上切不可自作聰明。

車險理賠理賠原則

車險理賠工作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在賠償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對汽車事故進行查勘工作過程中,必須提出應有的要求和堅持一定的原則。

(一)樹立為保户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在整個理賠工作過程中,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作用。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後,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儘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並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儘快投入生產運營。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含個體運輸户)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現場查勘,事故車輛修復定損以及賠案處理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即嚴格按條款辦事,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靈活處理,使各方都比較滿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

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準及規定賠足;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

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誠實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三)堅決貫徹“八字”理賠原則

“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理賠人員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優質服務的最基本要求:

(1)主動: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對出險的案件,要積極、主動的進行調查、瞭解和勘察現場,掌握出險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保險責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查勘、定損處理迅速、不拖沓、抓緊賠案處理,對賠案要核的準,賠款計算案卷繕制快,複核、審批快,使被保險人及時得到賠款。

(3)準確:就是要求從查勘、定損以至賠款計算,都要做到準確無誤,不錯賠、不濫賠、不惜賠。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賠工作過程中,要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按條款辦事。在許多情況下,要結合具體案情準確定性,尤其是在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過程中,要合理確定事故車輛維修方案。

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辨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瞭解,不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盲目結論,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則可能會發生錯案,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糾紛。當然,如果只追求準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工作效率,賠案久拖不決,則可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保險公司的形象。總的要求是從實際出發,為保户着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質量。

(四)注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作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對事故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在利益調整上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由於它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範圍,保險人習慣採取“拿來主義”,必定給保險企業帶來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認定書》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範圍。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採取了“拿來主義”,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因此,對《認定書》不宜採用“拿來主義”,應對其進行證據審查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

(1)從事故當事人的情況來看,《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客觀上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根據《辦法》第34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最明顯的一例,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各保險公司制定的《汽車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均規定: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差異,一定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坦途,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某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就範,達到其目的。一是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的考慮,二是想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有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也由於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經濟槓桿,無形中鼓勵車方承擔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更有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取《辦法》中的第20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21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其他情形,駕駛人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2)從責任認定主體的情況看,《認定書》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同樣須進行證據審查。客觀上説,《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結論,與其他材料相比,應該説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權威性、客觀性,其可信度高,但這並不能代表它的全部。《認定書》能否反映事故的客觀情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能否蒐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裏,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二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三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四是認定程序和取證方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的內容是否合法,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認定 書》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毋庸諱言,如汽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傷者這個弱勢羣體,也為了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然或不自然地向有利於傷者方發生偏移。

全保車險理賠的詳細內容就整理在上面了,保險對於我們來説還是很有必要的,雖然在買車輛使用的時候都不希望自己發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保險是可以進行理賠的,所以也不用擔心事故的賠償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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