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按醫囑規定的時間計算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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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按醫囑規定的時間計算是否可行?

車主開車將行人撞傷後,應該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傷者在治療期間,耽誤了本職工作,影響到收入情況。在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包括誤工費這一項。計算誤工費,我國有相關司法解釋做出指導。那麼,誤工費按醫囑規定的時間計算是否可行?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做個大致瞭解。

一、誤工費按醫囑規定的時間計算是否可行?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二、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如何計算?

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於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誤工費是重要的一項。如果傷者有固定收入,應該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用每日工資乘以誤工的天數。誤工費按醫囑建議的時間確定天數是可以的,但是在實踐中基本會少一些。傷者沒有固定收入的,雙方可以參考當地職工平均收入確定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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