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生病住院誤工費可以索要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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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生病住院誤工費可以索要麼?

退休職工生病住院誤工費可以索要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即計算誤工費用的核心依據是“實際減少的收入”。

2、即使雖然每月只能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且該固定收入並沒有因為住院治療而減少,那麼也適用於上述的司法解釋。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綜上證明,退休職工儘管離開了工作崗位,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使得廣大退休人員有了足夠的生活保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實際規定,足矣讓人們放下心來。當退休職工生病住院後,依然可以得到誤工費,提供完備的各項材料,充分證明退休前收入情況,前往當地勞動大廳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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