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主張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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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主張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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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的誤工費是否可以主張


退休人員受到傷害,是否能主張誤工費損失賠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受到傷害後應當可以就實際損失主張誤工費;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沒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原則按第一種意見處理,不能主張誤工費。主要理由是:

1、誤工費是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等主觀利益損失量化計算的損失,是受害人實際發生的損失,因此,也是屬於具體損失。實際生活中,退休人員退休後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從而取得退休費用以外其他收入的並非個別現象。司法實踐對現實生活不能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

2、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也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文件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如《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是否具有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請示的覆函》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過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具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人員,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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