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誤工費的補償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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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誤工費的補償依據是什麼?

一、陪伴誤工費的補償依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陪伴誤工費的補償依據和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工傷護理費在定殘之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其它情況界定

如果工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同時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護理費,具體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另外,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誤工費的補償主要是針對當事人的,而陪伴護理人員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界定誤工費和其它一些費用。判定的要點在於陪伴人員是否有固定工資收入,而補償的標準也是基於其固定工資收入的,需要陪護人員提供三個月以上的工資收入證明用人單位的誤工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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