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工傷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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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工傷計算方式

2017巴林右旗自治區工傷賠償計算公式
一、醫療費
計算標準:醫療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
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康復費
參照醫療費
三、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伙食補助費=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費
1、工傷保險基金僅支付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與食宿費,計算公式為:
伙食補助費=X元*X人*X天
食宿費=X元*X人*X天
2、交通費(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2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巴林右旗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巴林右旗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備註: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17巴林右旗經濟數據
2022年度巴林右旗自治區統計局公示數據:
一、《巴林右旗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
(一)農、林、牧、漁業:29930元(82元)
(二)採礦業:70301元(192.6元)
(三)製造業:45572元(124.85元)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65109元(178.3元)
(五)建築業:37548元(102.87元)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7649元(157.9元)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54815元(150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40630元(111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32012元(87.7元)
(十)金融業:73120元(200元)
(十一)房地產業:40326元(110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4582元(122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57704元(15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39662元(108.6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36953元(101元)
(十六)教育:62179元(170元)
(十七)衞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56677元(155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52602元(14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56662元(155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照本標準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
三、《辦法》第十一條中“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為:區外50元,區內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每人每天不得超過15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照本標準三條一款的標準計算。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497元。(死亡賠償金509940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為:70週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4282元(喪葬費25692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9249元:“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7268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為:8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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