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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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一、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則是:如果員工無過錯,並且在合同期限內的,需要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通知到工會知曉,否則在賠償員工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還需要賠償員工一個月的薪資作為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二、員工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賠償的,賠償的標準以及計算方式在勞動法相關的制度中都有着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如果員工對於賠償的金額不滿意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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