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賠償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勞動合同沒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賠償是什麼?

勞動合同沒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賠償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勞動者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很多,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單位是否給賠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單位在員工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合同,則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如員工提出解除合同,並且在單位同意的,可以不用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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