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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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醫療期滿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二)醫療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除了規定經濟補償金外,還規定了醫療補助費,發放標準是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勞動者還應當分別加付50%和100%。

同時,對於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勞動者,則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這裏的醫療補助費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等同,兩者可以同時享有。

二、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

同時,該條規定也隱含了這樣一個意思: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第一天應當到單位報到上班,因為只有這樣單位才能知道勞動者能否從事原工作、以決定是否對其調整崗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處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的第一天務必到單位報到;否則,單位可以將此視為曠工,從而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將無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是不可以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醫療期已經滿了,勞動者不可以進行做原來的工作,或者是調整崗位後也無法勝任,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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