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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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依據有哪些?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依據有哪些?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了關於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法律依據,其中明確的説明了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的具體的法律一句,供大家參考翻閲。

一、醫療期滿後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有理有據

1、若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限法定順延至醫療期滿。醫療期內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2條)。

2、勞動者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見《勞動合同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第1款第1項)

3、醫療期滿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4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3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上述規定是特指醫療期滿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並不適用該“給付醫療補助費”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期滿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勞動者主張醫療補助費必須符合法律條件。

1、醫療期內合同期滿,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滿。但是醫療期滿後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理應辦理退工手續,並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等責任。

2、但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滿而“終止”、不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需要視情況而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勞辦發【1997】18號文進一步明確規定“《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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