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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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勞動者們在勞作的過程中時有受傷,需要醫療的情況出現,那麼當醫療期滿公司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該怎麼辦呢?不要害怕,按照法律標準,公司單位會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補償的,那麼如何防止自己不被欺騙呢,那就跟着小編來看一下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有哪些吧。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未痊癒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參加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醫療期滿後醫療補助費的支付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總結的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勞動是辛苦的,勞動中的受傷是悲傷的,希望每一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都能按照法律標準獲得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賠償,希望以上總結的補償標準對你們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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