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和車險可以一起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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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保險和車險可以一起賠嗎?

工傷保險和車險可以一起賠嗎?

車禍後工傷和保險可以同時賠付。受傷員工在獲得工傷賠償後仍然可以獲得意外險理賠,在實踐中勞動局一般認為醫療費不能得到雙倍賠償,其他費用則要雙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二、換單位工傷保險有效嗎

工傷保險沒有個人賬户,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也可以直接要求原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止繳納社保即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准成立後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説明工傷保險關係從用人單位填寫繳費申報表、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之日起生效。

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與自身的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到相關的工傷保險賠付的時候,注意維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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