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工傷必須由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發生工傷事故,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於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措施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也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係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向用人單位起訴獲得雙重賠償。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相對於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並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當工傷事故出現時,無論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有無責任,受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都只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通過訴訟的形式請求用人單位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款是規範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者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得到不同的救濟。這個規定意味着勞動者可以得到“雙份賠償”,這是對合法勞動關係的有利保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必須為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是法律對勞動者人身權利的保護。只要是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即可獲得工傷保險賠付。此時用人單位不承擔額外的民事賠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之外的侵權致使工傷,即可同時享有保險與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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