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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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嗎?

一、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嗎?

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對誤工費計算標準中關於誤工時間的主要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簡稱1988司法解釋)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0司法解釋)誤工費: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以上三規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效力層級一致,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優先適用,而在實務中,最經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解釋,然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在受害人因傷致殘情況下,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卻有眾多值得商榷之處。

在確定殘疾之後,受害人依舊是可以獲得誤工費的賠償的,但是一般情形下都會由於其殘疾,而並不能勝任公司單位的工作,故此在定殘之後就不需要再支付其誤工費,但是依舊需要支付傷殘補助金、醫藥費等補償,對於沒有能力支付的,可以申請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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