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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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是什麼?

一、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醫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能夠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並不是持續性進行的,在遇到某種條件之下,就會停止享受待遇,比如説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或者是,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正在服刑的,現實中也存在着有些人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工傷的費用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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