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除孕婦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強制解除孕婦勞動合同怎麼辦?
強制解除孕婦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仲裁以及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女職工在孕期被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二倍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2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為了保障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對此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規定,也就是在懷孕期限內是不能夠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否則的話由用人單位對此來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是支付賠償金,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