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如何登報解除勞動合同 - 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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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何登報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一、單位如何登報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單位登報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為: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單位登報公告宣佈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又有前提條件,我們在正文中會詳細説明。

二、 相關法律依據

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登報解僱員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須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應先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第二,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最終判定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那麼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也應一併支付給勞動者,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如果員工觸犯單位的相關規定可以直接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單位有權開除。但如果員工長時間曠工不能親自下達離職通知書的,應當先採用直接送達或者郵寄的方式,確認對方簽收即代表解除成功。如果直接送達和郵寄都沒有接收到的,就可以採用登報的方式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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