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等級加重後的待遇是否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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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加重後的待遇是否會調整

工傷等級加重後的待遇是否會調整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工傷人員負傷時肢體或生理受到損傷給予的補償,故複查鑑定傷殘等級提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但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則應按複查鑑定等級進行調整。

因工緻殘1-4級的工傷人員經複查鑑定,等級高於原鑑定等級的,其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可自複查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調整,原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

因工緻殘5-10級的工傷人員複查鑑定的等級提高至4級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但可自複查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國家的有關規定的有着較強的彈性,只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就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有關的細節部分需要自己積極的進行法律知識的瞭解,這樣自己的問題解決就不會出現消極的意義,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會有法律上明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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