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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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信息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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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信息有哪些調整

眾所周知,勞動者因工受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待遇也會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進行相應的修改。那麼重慶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信息有哪些調整?具體信息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全面介紹!


  一、我市工傷保險基本情況

我市工傷保險自2004年5月1日陸續啟動實施,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管理模式。截止2007年12月底,全市已有參保單位24194户,參保職工181.07萬人。全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數為10.21萬人。


  二、工傷的認定程序和時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超過1年後,勞動部門不予受理。


  三、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的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我市從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已分別在2004年、2006年予以調整,鑑於2007年我市職工工資和物價的增長,生活水平的提高,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批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2號),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對我市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進行適度調整。隨着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的變化,將繼續對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適時進行調整,形成正常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機制。


  四、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範圍

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必須經法定的認定部門進行工傷(亡)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1-6級傷殘,且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本次待遇調整範圍為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傷且2007年7月1日及以後仍符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經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下列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屬於本次工傷定期待遇調整範圍:

1.已與用人單位中止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工傷退休養老待遇的工傷人員。

3.2007年1月1日後發生的工傷,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五、工傷待遇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以調整對象2007年6月按有關規定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增長15%,調整後月應領的傷殘津貼不低於:一級865元/月、二級817元/月、三級769元/月、四級721元/月、五級673元/月、六級576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以調整對象2007年6月按有關規定應領取的生活護理費為基數增長15%,調整後月應領的護理費不低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以調整對象2007年6月按有關規定應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為基數增長20%,調整後月應領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不低於: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384元/月,配偶為孤寡老人480元/月,其他供養親屬288元/月。


  六、調整工傷待遇支付渠道

凡符合本次調整範圍的人員,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各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按渝勞社發〔2008〕2號文件的標準進行核定調整,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由原支付渠道按渝勞社發〔2008〕2號文件的標準進行核定調整支付。

小編對於重慶市工傷保險待遇更改內容已經具體介紹。勞動者如果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可以享有醫療費用補償、誤工費補償等補償項目。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之後需要進行工傷認定,才可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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