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新標準贛州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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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徵地補償金是徵地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環,如果不能妥善的處理好徵地補償工作或所發放的徵地補償金不符合當地實際情況,極易造成徵地糾紛導致徵地工作遲遲不能完成。為此就需要當地的政府部門在實際調研後出台具體的徵地補償辦法,那麼徵地補償新標準贛州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具體的規定如下文所示。

徵地補償新標準贛州都有哪些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贛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徵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贛州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係指為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徵收集體土地及拆遷房屋、附屬設施並給予被徵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在贛州市中心城區章貢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蓉江新區、南康區、贛縣區範圍內,對徵收集體土地及拆遷房屋、附屬設施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在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區內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實行房屋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兩種模式。

在贛州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區外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區自行確定。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市中心城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工商、税務、勞動保障、民政、審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屬地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下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一)委託徵地拆遷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

(二)擬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工作方案;

(三)組織開展徵收範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人口、户籍等現狀的測繪調查核實工作;

(四)認定被徵遷人房屋的合法面積;

(五)認定被徵遷人的安置人口數、户數;

(六)落實徵地拆遷全程審計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事務。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被徵遷人房屋面積、分户情況和可安置人口的認定在被徵收人所在地實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公示無異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章徵地拆遷程序

第八條徵地項目確定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徵地範圍內發佈徵地告知書。徵地告知書發佈之日起,各有關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准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轉讓;

(三)批准土地流轉;

(四)核發各類經營許可證照;

(五)户籍登記(婚姻、出生、學校畢業、回國、退伍以及刑滿釋放等户籍登記除外)。

第九條被徵遷人應當在徵地告知書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徵收登記。逾期未登記的,以實施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實施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被徵收範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人口、户籍等現狀進行測繪調查核實,並根據測繪調查核實結果測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擬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

對屬於市本級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總費用,應當報管理中心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實行包乾使用,在徵地拆遷工作結束後進行結算交地,並向管理中心報結。

第十一條徵地經依法批准後,由各區人民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蓉江新區管委會以市政府名義)在徵地所在範圍內發佈徵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事項。公告時間不少於10日。

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徵地所在範圍內公告已批准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二條徵地補償協議由國土資源部門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委託的實施單位與被徵遷人簽訂。

第十三條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被徵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搬遷。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未支付到位的,被徵遷人有權拒絕騰地搬遷。

第十四條被徵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以由實施單位將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轉入其銀行賬户,並書面告知被徵遷人,視同補償到位。

第十五條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支付到位後,由實施單位收回土地證書及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書,相關部門予以依法變更或者註銷。

第三章徵收土地補償

第十六條徵收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佈的全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徵收土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組成。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發展集體經濟、解決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出路。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歸被徵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有;被徵地村民已經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安置單位所有。

徵收承包期內的農業開發土地,現地類徵地補償費高於開發前原地類的,高出部分歸現開發經營者所有,開發前原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現地類的徵地補償費低於開發前原地類的,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八條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面積減去所徵範圍內集體建設用地面積後4.8%的比例,給予該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用地指標。預留用地實行指標管理,一年一結。預留用地指標實行貨幣結算或者換算成經營性資產留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經濟和被徵地農民保障。貨幣結算價格按被徵地區域內住宅用地的基準地價結算。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鎮村企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合法房屋面積應當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持有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二)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並載明瞭建築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載明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三)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載明瞭佔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築面積的,按照載明的佔地面積以內、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築面積進行認定。

(四)除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佔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築面積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合法建(構)築物: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者非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建(構)築物;

(二)在已徵收的土地上建設的建(構)築物;

(三)在徵地告知書發佈後,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築物;

(四)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拆遷合法住宅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的,應當對被徵遷人進行補償(標準見附表1、附表2)。

第二十二條拆遷合法住宅房屋,應當向被徵遷人發放搬家補助費、安置過渡費(標準見附表3)。

被徵遷人在規定時間內配合拆遷的,按合法住房面積給予簽訂協議時限進度獎、按時棄房獎(標準見附表4)。在規定時間內不配合拆遷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拆遷合法房屋周邊的零星果樹、茶樹等青苗給予適當補償(標準見附表5)。

第二十四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有關批准文件中註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建房批准文書或者協議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徵地告知書發佈後突擊養殖、種植的。

第二十五條對村組集體房屋的拆遷可按照房屋建築面積實行置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徵收農田水利機電排灌設備、電力、廣播、通信設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實施單位與被徵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徵遷人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經營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該房屋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税務登記證明,且在徵地告知書發佈前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對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增計該部分拆遷補償獎勵金額的30%(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八條徵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等項目的,由實施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築物和實際經營面積等進行合法性認定。對認定為合法的,依據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費。在規定時間內騰地搬遷的,按照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按時遷移墳墓,給予補償和獎勵(標準見附表6),無主墳墓由實施單位負責遷移。

第三十條拆遷經依法批准但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安置

第三十一條拆遷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徵遷人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選擇房屋安置的,被徵遷人的房屋補償、獎勵、補助等費用在預交安置房屋購置款後,依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付款;選擇貨幣安置的,依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付款。

對被徵遷人預交的安置房購房款,每年按銀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準利率向被徵遷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時進行結算。

第三十二條選擇房屋安置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徵收範圍內有合法房屋;

(二)徵地公告發布前,户籍在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義務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安置。

安置對象認定的時間節點為徵地公告發布日期。

第三十三條安置對象屬下列情形之一選擇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積35平方米:

(一)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女兒並且領取了《純女户證明》的。

第三十四條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徵遷人家庭人口,立為一户。同一户籍下,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被徵遷人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允許分户;徵地告知書發佈後離婚的,仍按原一户計算。

第三十五條房屋安置應當在認定為合法的住宅房屋面積內進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確定安置面積: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人均建築面積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人均建築面積35平方米以上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築面積進行安置;

(三)被拆遷住宅房屋人均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進行安置。

第三十六條對因繼承等法定原因,擁有兩處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徵地拆遷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對其剩餘房屋的拆遷,只給予拆遷補償,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積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內按照實際合法建築面積補足安置。

第三十七條被徵遷人根據確定的安置房屋總面積與安置房户型總面積最接近值選擇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積差異的,10(含)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屋購置價格標準的對應檔結算價格相互結算;超過10平方米的按照返遷安置房成本價(標準見附表7)進行結算。

第三十八條安置房屋按照返遷安置房的標準建設。户型(建築面積)分為四室二廳(約140平方米)、三室二廳(約120平方米)、二室二廳(約80、100平方米)、二室一廳(約60平方米)四種(其面積均含公攤面積)。

第三十九條安置房屋的選擇以被徵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或者搬遷棄房的時間排序,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安置房屋根據人均安置建築面積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檔累計結算安置房屋購房價款(標準見附表7)。

第四十一條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補償安置款由房屋拆遷補償款和購房補助兩部分組成。購房補助上限標準按照徵收當年前三年該區域商品房交易均價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實行一年一調整。

第四十二條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認定合法的住宅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購房補助,但合法住宅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給予購房補助(2017年度購房補助上限標準見附表8)。

第四十三條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徵收範圍內的合法住宅房屋被拆遷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第四十四條徵收範圍內遷移的墳墓應當遷往政府統一建設的墳墓安置點集中安置,墳墓集中安置點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城市規劃選址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在徵地公告規定時間內,被徵遷人拒不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拒不騰地搬遷的,補償安置到位後,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搬遷。在限期內仍不騰地搬遷的,各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遷人偽造、塗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徵地拆遷補償款或者騙取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的,由實施單位追回徵地拆遷補償款、收回騙取的安置房屋面積。被徵遷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阻撓和破壞徵地拆遷工作,妨礙徵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贛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贛州市中心城區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贛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

章貢區河套老城區城中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事項另行確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徵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按原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如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作為被徵地者領取徵地補償金是他們所能享受到的權利,被徵地者可根據徵地補償新標準贛州來估算自己所能獲得的徵地補償金。有權利就得有義務,被徵地者在領取徵地補償金後就要配合徵地辦的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離被徵地。如果有特殊情況存在未能及時搬遷的,請提早告知徵地辦申請延期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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