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拆遷是否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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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臨時建築,手續齊全,且有備案,未超過使用期限,屬於合法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其補償。如果超過了合法期限的,沒有拆作的,成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臨時建築拆遷是否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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