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徵地補償標準的公告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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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有的時候會為了公共基礎設施的必要,而對居民用地進行徵收,但是這樣卻會侵犯到原來的土地使用人的利益,所以這個時候,政法就要對這些人員進行徵收補償了,但是由於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條件的不同,所以徵收補償也是不同的。那麼,石門縣徵地補償標準的公告內容是什麼?

石門縣徵地補償標準的公告內容是什麼?

石門縣國土資源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一、被徵收土地的位置。

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在石門縣南鎮等15個鄉(鎮)、4個街道辦、1個園藝場、2個林場的44個村(居)。具體位置和範圍詳見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紅線圖。

二、被徵收土地的補償。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徵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徵地補償。

徵地補償標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常德市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常政發〔2013〕6號)和石門縣人民政府《關於石門縣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石政發〔2013〕21號)的規定執行。徵地補償費的支付對象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由徵地拆遷實施機構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徵地補償標準列表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地類面積(畝)綜合地價區域劃分補償標準(元∕畝)地類修正係數補償單價(元∕畝)補償金額(元)

石門縣南鎮等15個鄉(鎮)、4個街道辦、1個園藝場、2個林場的44個村(居)耕地0.237Ⅱ408001408009670

林地2.933Ⅱ408000.52040059833

園地0.953Ⅱ408000.83264031106

未利用地0.168Ⅱ408000.5204003427

合 計4.291104036

2、地上附着物補償。

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德市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15〕2號)和石門縣發展改革物價局、石門縣國土資源局《關於全縣徵地拆遷有關設施補償標準的通知》(石發改物價〔2015〕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的支付對象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由徵地拆遷實施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徵地拆遷實施機構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組予以宣講和複印張貼。

三、被徵收土地的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石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門縣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石政辦發〔2017〕1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公告發布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應當在徵地拆遷實施機構聽取意見、宣講本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石門縣國土資源局法規股提出書面申請。聽證申請書可由徵地拆遷實施機構代為簽收、轉達。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和理由。

五、徵地拆遷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石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徵地拆遷實施機構應在徵地補償動員後將徵地補償安置費在3個月內(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石門縣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額支付到位。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被徵收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全額支付到位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拒不領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拒不騰地的,由本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依據的適用、土地類別的認定、綜合地價區域的劃分有異議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石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徵地拆遷實施機構進行徵地補償動員之日起10日內向石門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經協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申請裁決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協調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石門縣人民政府未在規定期限(15日)內協調或者出具書面協調意見,申請裁決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種類、數量的認定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爭議,由徵地拆遷實施機構管理單位協調處理。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六、徵地拆遷管理與協調。

1、徵地拆遷實施機構:石門縣國土資源局徵地拆遷管理處

石門縣徵地補償標準的公告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政府在進行土地徵收的時候,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關於徵地的補償標準進行公告,同時在進行意見徵收。這樣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建議,對於徵地的時候進行的補償也會得到廣大羣眾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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