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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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珠三角的重要核心城市,東莞市城區發展日益受限,而徵地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路徑。但是,很多人對於東莞徵地補償政策的內容不是很瞭解。那麼,東莞徵地補償標準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東莞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的內容是什麼?

東莞徵地補償標準2017年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六條對房屋徵收決定範圍內的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七條對於已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以外,以登記簿為準。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前,擁有合法產權但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房屋價值,根據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用途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佈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被徵收人、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或者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1/2以上(含本數)被徵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成功。協商不成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具體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為住宅的,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建築面積100㎡以下(含本數)的房屋給予搬遷補助費(含臨時安置費等)每户2萬元人民幣;建築面積100㎡以上的房屋給予搬遷補助費(含臨時安置費等)每户3萬元人民幣;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15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的搬遷獎勵;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30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價值的3%的搬遷獎勵;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45日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徵收房屋價值的1%的搬遷獎勵。此項的被徵收房屋價值不包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獎勵辦法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對因徵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税後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税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税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税後利潤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

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徵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廠企業生產設施、設備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並審核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獎勵辦法等事項。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下落不明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規定及本辦法,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徵收補償檔案制度,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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