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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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的區別有哪些?

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的區別有哪些

1、產量不同:基本農田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部分耕地。非基本農田則為除基本農田的耕地,產量良莠不齊。

2、劃分不同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六)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非基本農田則是耕地中除去基本農田的部分。

3、用途要求不同

基本農田保護的“五不準”:不準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佔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此外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在連續4年減少的基礎上,今年再減少20萬畝,其中佔用耕地規模也相應減少。鼓勵各地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對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民和村集體組織予以獎補。對於永久基本農田將實行特殊保護。已經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建設項目不得佔用,重大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嚴格論證,按法定程序報批,對擅自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要嚴肅處理。非基本農田則只需要向村委會及相關政府部門報備即可

二、基本農田的劃分有哪些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佈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第十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二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十三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事實上,基本農田或者非基本農田都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劃分的,當地政府在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時候,不能改變土地承包者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了基本農田的範圍以後,應該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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