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與可耕地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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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農田與可耕地區別是什麼

基本農田與可耕地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基本農田是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和管護,必須採取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綜合手段,加強管理,以實現永久基本農田的質量、數量、生態等全方面管護。

二、一般耕地的類型

1、常年進行耕耘、常年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當年休耕、休閒或輪歇的田地;

3、拋荒少於3年的田地;

4、開墾之後連續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新開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灘塗;

5、原是耕地 ,後改作魚塘、果園、花卉園以及用來種植桑樹、茶樹、果樹和其它樹木的土地;

6、以 種植農作物為主,附帶種植零星桑樹、茶樹、果樹和其它樹木的土地;

7、原是耕地,臨 時(5年以下)用來培育和種植桑苗、果苗以及其它苗木花卉的土地;

8、非牧區用於種植 牧草少於5年的田地;

9、以種植稻穀為主、養魚為輔的稻魚混合種養的水田,以及常年用 來種植茭白、蓮藕等一年生食物類植物的低窪地。

三、永久耕地的相關規定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規範永久基本農田上農業生產活動。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種植楊樹、桉樹、構樹等林木,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組織認定,能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的,5年內恢復;確實不能恢復的,將永久基本農田調出。

基本農田是不可以佔用的,如果被發現佔用的會被要求將該農田恢復原狀,並且費用由佔用的人來承擔。如果不能恢復耕種的會將該耕地從永久耕地的目錄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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