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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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指主要用於種植小麥、水稻、玉米、蔬菜等農作物並經常進行耕耘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及菜地。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產品的需要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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