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徵地補償條例農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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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時也帶動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在對農村進行徵地補償時補償標準也有所提升,同時也會根據所徵用土地的使用性質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徵地補償,那麼寧波市徵地補償條例農村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寧波市徵地補償條例農村是怎樣的

《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已經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範圍內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重大或者跨區域等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設活動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設立的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統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縣(市)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在受委託範圍內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等所需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城市管理、財政、税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依法公佈審計結果。

第二章徵收

第七條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房屋徵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徵收房屋範圍;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説明;

(三)徵收補償資金及產權調換房屋落實情況。

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申請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徵收部門。

第八條市或者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徵收部門的書面意見,對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況進行核實。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向房屋徵收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紅線圖,其中建設活動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的,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不符合的,負責核實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房屋徵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徵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紅線圖,組織實地查勘,結合規劃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實際狀況,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徵收房屋的,應當確定房屋徵收範圍,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十條房屋徵收範圍公佈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以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徵收範圍公佈之日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前款規定的暫停期限內,被徵收人、承租人進行房屋析產分割、工商登記、户口遷入和分户、房屋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確定相關文書送達地址、被送達人及聯繫方式等,被徵收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承租人公佈。

對未經登記建築,由房屋徵收部門提請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對公房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進行調查登記的,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自管公房所有權人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積、建築面積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關情況。

税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被徵收人、承租人納税、户籍、工商登記、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第十二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認定;其他合法的房產憑證未記載房屋建築面積的,其建築面積按有關規定依法認定。

徵收磚混結構住宅房屋,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築面積作為本單元相同套型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認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帶閣樓的頂層房屋。

第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准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用途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變用途,並按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房屋,按改變後的用途認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以後,未經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結果,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

徵收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徵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情況;

(三)補償方式;

(四)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標準以及預評估比準價格;

(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標準;

(八)用於產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九)臨時安置的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補償協議生效的簽約比例;

(十一)簽約期限、搬遷期限;

(十二)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簽約比例、簽約期限、搬遷期限應當按照被徵收人的户數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進行修改後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

第十六條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房屋徵收範圍內所有被徵收人的改建意願,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的,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徵收人提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舉行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形成聽證報告。聽證會按《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組織實施。

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並將聽證情況和根據被徵收人、公眾代表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應當將徵收補償方案以及徵求公眾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等材料送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房屋徵收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房屋徵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對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實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產權調換房屋(含期房)可以折價計入。

徵收補償資金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或者通過國庫直接支付給被徵收人、承租人。徵收補償資金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的,應當在房屋徵收部門專户存儲,按項目管理、核算。

第二十條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徵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認為徵收程序合法、徵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定風險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房屋徵收涉及一百户以上或者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經集體審議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自作出徵收決定之日起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當日將房屋徵收決定書送達被徵收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並及時將房屋徵收決定書和徵收補償方案報送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對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並不相同,所以當地政府的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居民可以瞭解自己所在地的補償標準來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了保障,而且徵地補償費用包括了多方面的,有需要可以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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