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徵地補償標準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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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藥徵地補償標準標準是什麼?

中藥徵地補償標準標準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二、臨時徵地補償標準

(一)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徵用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實行一次性補償。

(四)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徵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一般為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果園中果樹的補償執行附表七標準的,不再付給安置補助費。

對於中藥補償標準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徵地的具體情況,還應當與拆遷户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就相關情況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後處理,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則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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