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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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

《阜陽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區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區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對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並對《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所屬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機構負責。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九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全面收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檔案材料,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的管理。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或者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規劃和計劃,向市或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發出徵詢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區房屋徵收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同時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徵收範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三)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和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的保障辦法;

(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標準;

(五)簽約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四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擬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等進行摸底,並根據摸底結果測算徵收補償費用。

徵收補償費用的預算,不得少於擬徵收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乘以屆時類似房地產的平均市場價格。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並在公佈前徵求市房屋徵收部門意見。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有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300户以上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價值評估,折抵徵收補償費用。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在徵收範圍內公告,並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將徵收決定連同徵收公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徵收範圍內,自該方案公佈徵求意見之日起,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違反規定遷入户口和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户口遷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一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的被徵收人應當給予補助和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辦法,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徵收個人住宅,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作出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徵收人屬於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其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市人均居住建築面積的,實行產權調換時,應當為其提供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本市城市人均居住建築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進行安置;其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高於被徵收房屋的,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產權調換房源在滿足產權清晰、居住安全、保證被徵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情況下,由區房屋徵收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徵收已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或者雖然未經登記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房屋,應當給予補償;徵收未經登記且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房屋,不予補償。

徵收經依法批准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不予補償;未超過批准期限的,按照徵收決定作出時臨時建築的重置價格,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等,以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註的用途和建築面積為準。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對房屋的用途沒有記載的,房屋用途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認定。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未經依法登記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被徵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房地產測繪、房地產價格評估等專業機構,對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和佔地面積、建築結構、新舊程度、通風采光、層高、朝向等房屋價值影響因素和附屬物、裝飾裝修、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對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工作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因被徵收人不配合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造成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結果失實或者其他後果的,被徵收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實行公示、送達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區房屋徵收部門提交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的技術報告和結果報告。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被徵收人的姓名、被徵收房屋的座落和價值的主要評估情況,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並將技術報告和結果報告依法送達被徵收人。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區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全體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範圍內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區監察機關參與監督;採取隨機方式選定的,還應當由被徵收人代表參與監督,或者由公證機關到場公證。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收人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除被徵收人同意外,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或者提供與改建地段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相接近的就近地段房屋。

區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並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五條 產權調換房屋公攤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公攤面積的,應當適當增加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具體辦法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六條 徵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分別計算搬遷補償費和回遷補償費。

徵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施設備安裝價格,計算設施設備等貨物的運輸費和設施設備安裝費;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設施設備損失補償費。

搬遷補償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徵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户每月不得低於300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為10個月;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為自搬遷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

產權調換房為多層或者11層以下(含11層)的小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產權調換房為12層以上(含12層)的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具體過渡期限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通過訂立徵收補償協議進行約定。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對被徵收人安置完畢。

非因被徵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未向被徵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仍按照原標準支付。

向被徵收人提供週轉用房進行臨時安置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非因被徵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未向被徵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週轉用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內,被徵收人仍可以繼續無償使用週轉用房。

第三十八條 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一年的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平均使用效益,結合納税、停產停業期限等情況,合理評估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自搬遷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計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10個月計算。

經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一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可以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10%一次性確定。

第三十九條 對經依法登記為住宅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住宅,且直接用於商業經營的沿街一層結構獨立的房屋,徵收時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給予被徵收人10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依法取得相關營業證照、履行納税義務

(二)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在經營,且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標準、地點、面積和價格;

(三)產權調換差價、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六)獎勵和補助;

(七)違約責任和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八)其他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後,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載明的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二)因被徵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產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等原因,不能訂立補償協議的。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補償決定除因被徵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等無法送達外,應當依法送達被徵收人,同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三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徵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由市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公佈。

第四十五條 徵收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承租人要求購買的,由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購買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補償。

第四十六條 整幢房屋因徵收被部分拆除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剩餘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剩餘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鑑定結論進行修繕治理。鑑定、修繕費用由區房屋徵收部門負擔。

第四十七條 實施房屋拆除須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徵收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特殊房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被徵收人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交給區房屋徵收部門,由區房屋徵收部門移交負責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管理部門予以註銷。房屋被部分徵收的,被徵收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潁州區人民政府負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省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11日市政府公佈的《阜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由此可見,阜陽市對搞好房屋拆遷工作非常重視,其制訂的《阜陽房屋拆遷補償管理辦法》內容也很全面。包括了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及法律責任等章節,其中關於補償方面的條款非常多,詳細規定了補償項目、補償方式及補償計算公式等。對於違反“規定”,少支付補償款的情況,拆遷户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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