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一、關於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
1、接受建設單位委託,由建設單位全權委託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範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託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並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諮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並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並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户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後進行裁決;
13、按規定與拆房施工單位簽訂拆房協議,並由拆房施工單位組織拆房;
14、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15、工程決算;
16、整理上報拆遷檔案資料,並向房管、土管等有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17、幫助被拆遷人做好房屋產權登記中的契税減免等其它工作。
二、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對於房屋拆遷的具體情況,應當首先由政府的相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調研,並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政策的拆遷管理部門反饋,並要求對相關情況做出符合實際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