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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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
拆遷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基於國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徵收範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並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的政府行為。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為例,其程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
地範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核實。
2、作出徵收決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3、發出徵收公告。 徵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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