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徵收土地權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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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補償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補償:
1.徵地補償費;
2.拆遷補償費;
3.徵地規税費;
4.退回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5.根據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賠償。
1.徵地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徵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組成。徵地補償費的性質,是土地所有權“轉權”時政府應當依法承擔的費用,如有“轉嫁”土地使用者行為,在補償時應計算在補償成本中。
2.拆遷補償費。根據相關法規,拆遷房屋,應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對被拆遷人來説,拆遷補償費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所得到的補償;對用地單位來説,拆遷補償費是為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
3.徵地規税費。徵地規税費由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税、新菜地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徵地管理費等六項費用組成。
4.退還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費用。“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退還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費既土地出讓金。
5.按照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賠償。土地使用權在使用中因為各種市場因素的影響,土地使用權可能增值,也有可能貶值。《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徵收補償條例》規定,拆遷城市房屋時按照拆遷時點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徵收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徵收土地權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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