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收土地人口補償的土地價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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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徵收土地人口補償的土地價格是多少?

國家徵收土地人口補償的土地價格是多少?

1、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對農作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地一般都有具體的青苗補償辦法。可在本網站搜索。

3、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二、徵地補償費用如何管理和使用?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規範土地徵收

其一,徵收程序必須公開透明、流程規範、各方參與。政府在決定徵收時應向公眾公佈獨立機構出具的徵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評估書;應組建社會公眾代表和被徵地集體組織代表以及農户代表的審核委員會審核徵地是否必要和徵地的具體事項;被徵地集體組織和農户有權對徵地和徵地事項提出異議,訴至法院的,法院必須受理。政府未按徵地流程進行而佔用集體土地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有商業利益目的的如房地產開發而需要佔用集體土地的,不應啟動徵地程序,應在國家對農用土地變性為建設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嚴格審批的基礎上,由用地人與集體組織協商在集體土地上依法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

其二,現有土地補償項目的標準應當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國地域遼闊,土地狀況相差很大,制定統一的、很具體的標準不太現實,但法律應當規定必須補償的項目和基本的補償原則和標準。物權法規定徵地必須安排好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個很好的補償原則和標準。徵地不能讓失地農民生活無着落,為失地農民提供生活保障,無疑會大幅度提高徵地費用。我國應該確立起政府徵不起地就不徵地的法律政策導向,以遏制政府的徵地衝動。

土地補償項目應當增加土地本身的價值。土地本身的價值和土地產出能力價值是不同的。土地作為自然空間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價值。土地補償金應該分為兩部分,對土地的補償和對土地產出能力的補償,前者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對價,後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對價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徵收中的談判協商機制。必須廢除政府決定徵地,同時又由政府決定徵地補償數額的現行做法。土地補償原則和基本標準落實到具體的徵地時,由於土地情況不一,存在着很大的價格空間。作為徵地當事人,政府無權單方決定徵地補償數額,應賦予被徵地集體和農户在土地補償談判中的話語權。雙方平等談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提交仲裁或訴至法院。

其四,明確土地補償收益主體和分配程序,確保土地補償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給該得的集體和農户。應當嚴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截留、挪用、侵佔土地補償款,違者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應當分清土地補償款的項目,確定哪些該給集體,哪些該給農户,哪些該給土地經營者,不得混淆。應當公開集體組織在徵地補償款上的財務。

綜合上面所説,土地是可以被他人進行徵收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徵收者也是必須要給予被徵地者土地的補償,在計算補償的時候就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給予,這樣才能讓當事人受到合法的保護,從而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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