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 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徵地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徵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和土地補償款的專屬特徵來看,其在實際的案件審理中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
1、徵地補償費的權屬無明文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費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於法無據。
2、土地補償費具有專屬性特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徵用,是對集體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
3、在審判實踐中可參照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復原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同樣,農村土地徵收後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