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徵地補償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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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得人民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各地行政機關需要營造一個陽光政府。故而在徵地之前,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公佈。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甘肅徵地補償新規定,該如何理解此規定呢?

甘肅徵地補償新規定是怎樣的?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甘肅省徵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及

甘肅省徵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更新後的《甘肅省徵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和《甘肅省徵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予以印發,自即日起遵照執行,2012年頒佈的補償標準同時廢止。省政府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新的徵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統一年產值標準適用於測算區域內徵收農用地中的水澆地、旱地、牧區草地,徵收林地按《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償,徵收非牧區農用地中草地的按鄰近耕地標準的0.4倍補償,徵收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按鄰近耕地標準補償,徵收未利用地的按鄰近耕地統一年產值的2倍補償。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按統一年產值的30倍補償。區片綜合地價適用於測算區域內的集體土地。佔用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補償,參照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佔用國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補償。

土地徵收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調整更新徵地補償標準對於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握好新的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後建設費用增加、被徵地農民受益變化,統籌考慮、周密安排,確保新舊補償標準銜接有序、平穩過渡。要細緻細心細微地部署徵地補償事宜,將已經顯現的、可能出現的、難以把控的問題梳理細化出來,制訂工作預案,強化工作責任,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嚴肅紀律,規範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採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足額兑現徵地補償費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和擠佔徵地補償費用,嚴肅查處土地徵收中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依法徵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羣眾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是甘肅省相關國家機關,在瞭解本地實際的基礎之上制定的,改法不具有溯及力,故而對改法頒發之前就實施的徵地行為,不受到該法的約束。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在實施徵地行為之前,需要制定一改規定為基準,設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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