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勝訴後如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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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要求。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強拆勝訴後如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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