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或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能獲得徵地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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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建築能獲得補償嗎?

違法建築或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能獲得徵地補償嗎?

違法建築一般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也就是指沒有依法建造,不經允許擅自建造,或者超出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範圍的建築。違法建築大致有以下幾種,違反對話的,非法用地的,違法施工的。生活中常見的違法建築有: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由此可知,違法建築是不能得到房屋徵收補償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的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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