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道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由哪個部門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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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省道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由哪個部門確定的?

江蘇省省道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由哪個部門確定的

拆遷補償都是由地方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

針對我國國有土地上的拆遷補償,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雖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但一般來講,對於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範圍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可以參考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明文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集體土地的拆遷補償也應參考該規定。

二、房屋拆遷怎麼賠償?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賠償金。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被拆遷人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房屋拆遷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由於拆遷人佔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於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政府部門在拆遷房屋的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就是先會對房子的價格進行評估,就算不是因為政府的拆遷工作,想必大家也應該知道,決定房子價格的無非也就是面積,位置等,這些都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當地的民眾個人推算出來的,房子的價格不代表最終政府部門要補償的標準,一切以政府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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